[公告]第一师医院新生儿科使用2023年兵团本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购置设备项目询价函(202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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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医院项目采购询价函
日期:2023年11月3日
项目编号:DYSYYXJ2023-142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第一师医院“第一师医院新生儿科使用2023年兵团本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购置设备项目”院内询价。
2.参与投标人独立法人、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具有参与本次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3.在平台下载“议价函”的供应商请于2023年11月9日,北京时间18:00携带投标文件到第一师医院大学生周转房1楼A区会议室参加院内询价采购。
4.询价文件一正一副(纸质),单独报价单二份(盖章),所有询价文件应密封于同一文件袋中,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4.1询价文件按照“第一师医院新生儿科使用2023年兵团本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购置设备项目”相关要求进行报价。(附件一)
4.2参与询价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行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询价报价为含税报价(人民币),结账时必须提供全额的普通发票。
注:标书文件不按要求密封的、标书文件未按要求制作的不能参加询价。
邀标单位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
详细地址:阿克苏市健康路5号
邮 编:830000
电子信箱:591946686@qq.com
联 系 人:刘兴/戚佳佳
固定电话:0997-2138701
手机:13899286518/18160266020
附件一、
第一师医院新生儿科使用2023年兵团本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购置设备项目报价单
公司名称(盖章): 联系方式:
序号 | 项目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婴儿辐射保暖台 | 3 | 台 | ||||
合计金额(大写): |
质保: 年; 到货时间: 天
备注:
1、投标人必须为注册地在一师阿拉尔区域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资质和经营范围,能够完成产品供应、安装及售后服务的公司。
2、投标人承诺所供应医疗设备提供免费接入医院信息系统所需软件接口和相关硬件费用及技术支持服务,整机质保不小于3年。
3、项目报价包含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税票等所有费用。
4、该项目预算:135000.00元,最终报价超过预算视为无效报价。
5、本项目现场二次报价,采用最低价采购。
附件二、 技术参数要求
(一)基本配置
辐射箱,控制仪,皮肤温度传感器,婴儿床,托盘,输液架,机架,黄疸治疗装置。
(二)主要技术参数
1.控温方式:预热、手控、肤温三种控制 。
2.肤温控温范围:32℃~37℃。
3.肤温显示范围:30℃~65℃。
4.控温精度:≤0.5℃。
5.皮肤温度传感器精度:±0.3℃内。
6.床面温度均匀性:≤2℃ 。
7.辐射箱水平角度:0°、30°、60°、90°双向转动。
8.婴儿床倾斜角度:无级可调。
9.APGAR评分计时:运行至50″~1′、4′50″~5′、9′50″~10′时发出声光提示。
10.数据储存功能:具备。
11.婴儿床下可放置X光射线拍片盒:具备。
12.具有肤温传感器脱落报警提示功能:具备。
13.独立的超温保护系统:具备。
14.设置温度与皮肤温度分屏显示:具备。
15.售后服务:新疆有驻地工程师。
注: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根据设备提供实际参数,不得照抄招标文件参数。
附件三、公司业绩
附件四、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我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承诺书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 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八)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售后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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